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溧阳市制造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22〕3号),市财政局制定了《溧阳市“制造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溧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5日
溧阳市“制造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制造经济,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22〕3号)文件精神,设立“制造经济”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的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制定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组织部工信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依法及时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市工信局主要负责:
(一)依据我市年度工业企业展规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年度制造经济发展的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
(二)下达专项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
(三)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实施项目验收的,向本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五)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以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鼓励产业集群化发展。围绕建设“2+2+X”产业集群目标,紧盯行业风口和技术前沿,加大项目招引力度,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创新招商模式,围绕“2+2+X”产业集群,做好延链补链强链文章,深化“以商招商”模式,激发“链式”效应,让企业成为招商引资的主导力量,对以企业为主体招引上下游企业落地的,经认定对“链主”企业以“一事一议”政策予以重点奖励。
(二)鼓励企业集约化发展。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效益为中心,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引导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质效。
(三)鼓励提升智能化水平和新基建应用。围绕争创江苏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为目标,全面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简称“智改数转”),构建智能制造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企业对关键工序实施“机器换人”,鼓励企业加大智能化设备和软件投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项目实施单位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条件必须满足上述第六条要求。
第八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经属地镇(区,街道)政府初审后,向市工信局报送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相关凭证。
(二)市工信局组织第三方审计(核)机构分别开展项目实施情况专项审计并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市工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料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支持项目在溧阳市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章 审计(核)机构管理
第九条市工信局应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选聘第三方审计、审核机构。
第十条第三方审计、审核机构在接受审计、审核工作委托后,独立开展现场审计、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计、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计、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和拨款依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工信局将适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经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在今后年度不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财政支持项目,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挪用或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